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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直机关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1-11-18 09:4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委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委委员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工委贯彻执行。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既充分发挥每名班子成员的作用,又实行正确的集中,增强班子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认真履行市委《实施细则》和机关编制“三定”方案规定的各项职责,研究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意见。

    (二)审议以工委名义上报市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本委和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涉及工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及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四)研究有关市直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部署,审议以工委名义印发的重要决定、意见、计划、总结等文件。

    (五)研究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荣誉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由工委和有关部门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六)研究市直机关出席全国、全省、全市各类代表大会的推荐、选举工作。

    (七)研究工委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调动、定级、退休、辞职、任免、奖惩、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等事宜,审议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姓名、出生年月、学历更改等。

    (八)审议工委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党费使用和重要政府采购项目,研究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处置。

    (九)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决定市直机关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问题。

    (十)其他应当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工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工委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支持市直纪工委和工委机关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断提升班子自身建设水平。

    第五条   常务副书记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常务副书记外出期间,由常务副书记指定1名副书记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书记协助常务副书记工作,根据委员会授权分管相关部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根据委员会授权,负责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调研员根据委员会授权,分管或协管有关部室或负责有关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八条 委员会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条 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委员会每年至少1次向市委全面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 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委员会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及工委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常务副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委员会成员要认真执行委员会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代表党工委发表意见或讲话应当事先向工委委员会请示。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符合委员会决定精神,并报常务副书记审阅。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带头贯彻落实委员会的决定,树立团结共事的形象,自觉克服与委员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四条 对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并自觉接受委员会的检查、督促。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委员会决定的,一般情况下,要事先提请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征得常务副书记同意后先执行,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委员会尚未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议参加对象为工委委员。调研员、副调研员,非工委委员的办公室主任和机关党支部副书记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议由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务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委员会议的,可口头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也可由常务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委员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提交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经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常务副书记审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条件不成熟、程序不规范的不上会。重大事项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等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涉及全局的重要议题应及时向兼任工委书记的市委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重要会议材料(有保密要求的除外)一般应提前送达;各部室的上会材料应一式10份提前一天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在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每位委员应立足全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召集人应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实行正确集中。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上会研究;因特殊情况必须作出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涉及科级领导干部任免的议题,实行票决制。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委员对委员会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委员会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反馈委员会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以及思想作风、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涉及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或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或诫勉。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对不遵守、不执行工委委员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备案工作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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